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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终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启银、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启银,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丁朝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1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银,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长河村四社38号(经常居住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林、汪相益,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西外街马草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833824882。法定代表人:刘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8793440。法定代表人:周克勤。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良坤,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朝庆,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2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启银因与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川滇黔物流公司)、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兴达公司)、被上诉人丁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启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启银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云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