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霞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同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耒阳市同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耒阳市同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梅桥一组新园里1号。法定代表人梁巍,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梁巍。本院在执行刘霞与耒阳市同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耒阳市同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巍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小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