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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明忠、徐江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忠,徐江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忠,男,1969年1月3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江彪,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周明忠与徐江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明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江彪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江彪名下有车牌号为浙H×××××小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徐江彪名下无商品房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江彪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