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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佳泰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佳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佳泰,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连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佳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粤0491刑初6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梁佳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梁佳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批评教育,上诉人梁佳泰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及后果,伤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也给自己和家人造成重大损失,带来极大痛苦,教训极其深刻,表示认罪、悔罪。并承诺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永不再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上诉人梁佳泰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梁佳泰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佳泰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049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东升审判员  李晓琦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