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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2065陈超平与黄春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平,黄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陈超平,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秀屿区。被执行人黄春生,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陈超平与黄春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黄春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超平74250元;黄春生承担案件受理费16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59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产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