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云阳县杨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巫溪县田坝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阳县杨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巫溪县田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云阳县杨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620121XJ。法定代表人:杨正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巫溪县田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8745336609Q。法定代表人:熊鳞,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云阳县杨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巫溪县田坝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8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云阳县杨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