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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涂高辉与陶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高辉,陶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2民初1535号原告涂高辉被告陶华琴原告涂高辉诉被告陶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华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高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涂高辉诉��,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互联网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用户可以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依法约定和进行借款。被告陶华琴和原告涂高辉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7年5月12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于本日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相关约定内容,确认出借给被告1000元,出借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9日,年化利率为18%。同时,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此笔款项划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陶华琴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经催促仍未还款,现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陶华琴未到庭亦未答辩。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庭审时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涂高辉和被��陶华琴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7年5月12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于本日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相关约定内容,确认出借给被告1000元,出借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9日,年化利率为18%,同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同日,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此笔款项划至被告的支付账户。因逾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引起纠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告涂高辉与被告张晓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贷宝平台生成的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陶华琴未依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应当依法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借款协议约定的年化利率为18%,同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陶华琴偿还原告涂高辉借款本金1000元。由被告陶华琴偿还原告涂高辉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陶华琴汇入通城县法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执行款专户名称: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通城银山支行;账号:57×××03)。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华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林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