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民初8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胡春英、程新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胡春英,程新竖,程林康,程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41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望春东路208号一层、三层、四层。负责人:许道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明,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康宁,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胡春英,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程新竖,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程林康,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程兵,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胡春英、程新竖、程林康、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曼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