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行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辉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初245号原告徐辉,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莹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天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原告徐辉认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徐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徐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阎雪莲审 判 员  蔡 琴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一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