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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富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富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60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机砖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富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另案中的案件款收入17900元及承包费收入28000元,扣除执行费500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45400元,剩余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郝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京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