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术新、杨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新,杨宝新,李振,祝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4092号申请人:刘术新,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申请人:杨宝新,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申请人:李振,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申请人:祝金如,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刘术新与被告杨宝新、李振、祝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术新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300000元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术新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宝新、李振、祝金如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期限6个月。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宝新、李振、祝金如价值300000元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