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学民与汪明月、冯进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民,汪明月,冯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朱学民,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汪明月,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梦县。被执行人:冯进武,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执行朱学民与汪明月、冯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