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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52号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法定代表人:王兴,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金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俊,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与被告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金光,被告王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军向我公司支付:1、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200000元;2、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00000元;3、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983.67元;4、违反《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赔偿金7967.34元;5、本案诉讼费由王军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军于2012年1月16日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及《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王军入职时担任城市经理岗位,2013年11月29日离职时担任华北区区域经理。我公司向王军出具《竞业限制补偿及离职注意事项告知书》,并依法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王军却入职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糯米网工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给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王军辩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限于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三快公司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显失公平,且三快公司未通知我要求遵守竞业限制,故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我也未实际入职与三快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三快公司已经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义务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我不同意三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三快公司运营美团网,经营团购等业务。2012年1月16日王军入职三快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当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王军担任城市经理岗位工作,第四十三条约定“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第四十四条约定“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书》”。2012年1月16日双方还签订《保密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第二条约定保密义务,第三条约定保密期限、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1、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除已注明‘在甲方工作期间’和‘竞业限制’条款外,其他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2、在职期间和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二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二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从事同样或类似业务或有竞争的企业就职,并不得组建、参与、投资与甲方有竞争的企业。甲方在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同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详见《薪资确认单》,支付至劳动关系解除时止。”第四条为违约责任:“甲方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按照以下条款承担违约责任: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减)….”此外,双方还签订《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一条约定名词的定义,第二条约定职务成果的披露,第三条约定对成果的权利,第四条约定保密,第五条约定不竞争:“5.2..(2)自被甲方停止聘用之日起(不论任何原因)(下称‘停聘日’)二(2)年内(‘竞业禁止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受限区域’),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a)受雇于从事或可能从事任何受限业务(定义见下文)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竞争者’)(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该等竞争对手的董事、管理人员或职员);(b)向该等竞争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等竞争者的所有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债权人);(c)与该等竞争者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等竞争者的业务代理、供应商或分销商);(d)为该等竞争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意见或其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招揽雇员、顾问、客户、代理、服务商等);(e)自己从事任何受限业务。受限业务是指在线及其他方式的团购业务以及可能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在竞业禁止期内,乙方或者任何乙方控制的企业不得签署任何协议、作出任何承诺或采取任何其他安排或行为,从而限制或损害或将有可能限制或损害公司的任何业务。5.3双方进一步约定:(1)在乙方遵守前述第5.1条与第5.2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不竞争补偿金。该补偿金将于乙方停聘日之日起的一(1)年内按月向乙方支付。每月的不竞争补偿金金额为乙方在甲方任职的最后一个月的月收入的百分之[10],但若不竞争补偿金的数额低于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最低数额,则补偿金的数额应做相应调整。首期款项应于停聘日支付,其余各期应于公司每月发薪日支付。若甲方迟延支付不竞争补偿金超过一(1)个月,乙方可在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履行本协议第5.2(2)条下的义务。(2)如果甲方于停聘日前一(1)个月或不竞争期间每月付款日前一(1)个月(视情况而定)向乙方提出取消不竞争补偿金的支付,则视为乙方被免于承担在停聘日后的乙方在本协议第5.2(2)条下的义务。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其免于承担不竞争义务期间的不竞争补偿金或任何其他补偿金。(3)乙方违反本第五条,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将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补偿金,并向甲方赔偿数额等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补偿金的二(2)的违约赔偿金。如果所赔偿的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则甲方将有权就其间的差额向乙方追偿。损害赔偿的支付,不得影响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享有的其他救济权利。…”第七条约定其他规定:“…7.7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商和协议”。审理中,因《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上未载有签订日期,三快公司主张该协议的签订日期是2012年1月16日入职当日,但未举证予以证明;王军则主张该协议是在入职之后签订的,该协议已经取代了之前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三快公司主张王军于2013年11月30日离职,其通知王军要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王军却入职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糯米网,违反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故王军应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三快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竞业限制补偿及离职注意事项告知书》和快递单。《竞业限制补偿及离职注意事项告知书》系2013年11月30日三快公司向王军作出,载明:“2、根据您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期权协议》及《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等文件,离职后您需要按照文件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限为1年,自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在竞业限制期间公司按照约定,按月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补偿金于公司每月发薪日汇入您在职期间的工资账户,公司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您的账号有任何变动,请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如因您未及时通知,导致支付不成功或延迟支付,视为公司已正常履行相关义务。3、竞业限制期间,您不得从事或运营或控制或参股与美团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相同、近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LBS、网上团购业务、线上本地生活服务业务、线上电影服务业务、线上酒店服务业务、线上点餐服务业务等。您不得加入与美团和/或其关联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或经营组织。竞业限制公司或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百度LBS及其关联公司、阿里巴巴旗下淘点点、本地生活事业部及其关联公司、大众点评网、糯米网、窝窝团、拉手网、高朋网、F团、丁丁网、聚划算、京东商城、嘀嗒团、去哪儿、满座网、58团、艺龙、小米、饿了么、到家美食会、格瓦拉、时光网等(前述网站名称为简称)。4、您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期权协议》及《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离职后,您仍需履行上述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5、违约责任:若您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期权协议》及《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公司将保留对您违约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快递单显示2014年1月3日三快公司向王军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78A号邮寄《竞业限制补偿及离职注意事项告知书》,投递结果为拒收退回。对此,王军否认收到该邮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二、(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265号公证书和(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266号公证书。22265号公证书系2014年10月28日三快公司对美团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王军的工资情况进行公证。22266号公证书系同一日三快公司对招商银行代发工资系统中王军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证。两份公证书显示三快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王军支付981.38元,注明为11月一次性经济补偿;于2014年1月17日支付1327.89元,注明为12月经济补偿金;于2014年2月14日支付1674.40元,注明为2014年1月工资。三快公司表示按照王军2013年10月工资13278.87元的10%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上述三笔款项就是支付的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之后由于王军注销各银行账户,致使其无法继续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此,王军认可收到上述三笔款项,但不认可这三笔款项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三、录音、微信截图、网上报道。录音,三快公司表示是HR与王军的通话录音,录音中,HR通知王军12月发放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王军回应“咱公司那个竞业补偿金,10%肯定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如果说公司已经发给我了,公司要收回我可以退给公司,但是我在收到的时候绝对是不知情的,我因为不知道这个是竞业补偿金”;王军接着说“我不要这笔钱,而且我确实是去竞对了,我无论是在离职的时候还是在任何时候,我跟公司都讲得很明白,我不是瞒着公司是吧。”微信截图显示是“王军”的微信相册,内容都是关于百度糯米的推广信息。网上报道显示有消息称美团东北大区总经理王军携哈尔滨、大连等13个城市站长入职糯米网。对此,王军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2013年11月28日从三快公司离职后未入职竞争对手。四、美团网与糯米网的截图。截图显示美团网和糯米网都经营团购等业务。对此,王军不认可截图的真实性。另,根据三快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向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王军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该中心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该证明显示2014年1月至12月由中智(大连)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大连公司)为王军缴纳社会保险。本院接着向中智大连公司进行调查,中智大连公司证实其只是为王军代缴的社会保险,并出具《雇员申办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和开户)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2014年1月7日王军填写该登记表,其中个人信息“单位”一项填写为“糯米网”,王军申请中智大连公司为其缴纳2014年1月起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补缴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登记表下方有王军的签字确认。双方对本院调查取证的结果均无异议。三快公司以要求王军向其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违反《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三快公司的仲裁请求。三快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补偿及离职注意事项告知书》、快递单、公证书、录音、微信截图、网上报道、网页截图、《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雇员申办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和开户)登记表》及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竞业限制,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一、三快公司是否可以与王军约定竞业限制;二、三快公司与王军约定的竞业限制的合同依据;三、王军离职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四、王军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结合三快公司运营美团网的互联网行业特点和王军担任城市经理工作的岗位性质,王军在工作中会接触到三快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这一点从《劳动合同书》第四十三条明确约定王军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以及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书》均可以得到体现。因此,三快公司可以与王军约定竞业限制。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和《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均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但两份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等内容上存在差异,故要确认竞业限制以哪份协议的约定为依据。对此,《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上未载有签订日期,三快公司主张是于2012年1月16日与《保密协议书》一同签订,但未举证予以证明。《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签订在后,依据该协议第7.7条“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协商和协议”的内容,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以该协议为准。退而言之,即便两份协议同日签订,三快公司未举证证明是按照《保密协议书》第3.2条的约定在职期间随工资一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而是按照《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5.3条的约定,按任职最后一个月的月收入的10%向王军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发送《竞业限制补偿及离职注意事项告知书》,告知王军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与《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5.3条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相一致。由此可见,三快公司自身是选择按照《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履行。综上,竞业限制应以《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约定为依据.三、根据本院向大连社保中心和中智大连公司的调查取证结果,2014年1月7日王军填写《雇员申办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和开户)登记表》,申请大连中智公司为其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信息“单位”一项填写为“糯米网”。再结合三快公司HR与王军的通话录音中,王军陈述“我不要这笔钱,而且我确实是去竞对了,我无论是在离职的时候还是在任何时候,我跟公司都讲得很明白,我不是瞒着公司是吧”,本院对三快公司主张王军在离职后入职糯米网,予以采信。根据互联网行业的实际情况,美团网与糯米网均经营团购业务,两者存在竞争关系。综上,王军从三快公司离职后,随即入职有竞争关系的糯米网,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四、三快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2月14日按月向王军支付三笔款项共计3983.67元,并注明为经济补偿金,平均每月标准为王军2013年10月工资的10%,故本院对三快公司主张上述款项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予以采信。《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5.3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王军应向三快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并赔偿数额等于支付的全部补偿金的二倍的违约赔偿金。故王军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三快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983.67元,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赔偿金7967.34元。此外,该违约责任条款还约定违约赔偿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三快公司有权就其间差额向王军追偿,但三快公司未举证证明因王军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且本院在上文中已认定竞业限制以《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约定为准;故三快公司主张依据《保密协议书》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王军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三快公司在《保密协议书》第四条中与王军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三快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王军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2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七分;二、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赔偿金七千九百六十七元三角四分;三、驳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五元),由王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良君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人民陪审员  XX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孟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