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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442号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二段27号1幢2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段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洁,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