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步迎与梁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步迎,梁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步迎,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新沂市。被告:梁博,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步迎与被执行人梁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步迎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立即执行。审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