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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步迎与梁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步迎,梁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步迎,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新沂市。被告:梁博,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步迎与被执行人梁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步迎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立即执行。审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