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志斌与李湛霖、高辉、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斌,李湛霖,高辉,李建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273号原告:王志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湛霖,男,汉族。被告:高辉,男,回族。被告:李建鸿,男,汉族。原告王志斌诉被告李湛霖、高辉、李建鸿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志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元,由原告王志斌负担。审 判 长 吕奇志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琚华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