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康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185号原告:康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魏某,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康某与被告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