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秀峰诉荣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149号申请保全人:郑秀峰。被保全人:荣春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峰与被告荣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28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荣春晖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四期19号楼4单元**室房屋手续,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保全人荣春晖名下开立于昆仑银行工资卡,卡号为**,冻结金额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28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雪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