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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庆雷与翟利利、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雷,翟利利,张华,陈家仁,陈丽,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雷,男,汉族,工人,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翟利利,男,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张华(系翟利利妻子),女,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陈家仁,男,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陈丽(系陈家仁妻子),女,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孙刚,男,汉族,私营业主,住泗洪县。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孟庆雷与翟利利、张华、陈家仁、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孟庆雷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