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8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8122苏州尧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洛世奇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尧昊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洛世奇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122号原告:苏州尧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6468053681XB,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717室。法定代表人:韩志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堂,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洛世奇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6240822,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A2幢2楼。法定代表人:孙长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尧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洛世奇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尧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尧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尧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文峰书 记 员 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