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会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会生,王留俊,孙胜瑞,李何贞,沈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0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路广场胡同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理:91131100715891716M。法定代表人:林运杲。委托代理人:郭龙飞、张宇航,衡水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孙会生,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王留俊,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孙胜瑞,男,汉族,1993年3月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李何贞,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沈淑贞,女,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现住故城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会生、王留俊、孙胜瑞、李何贞、沈淑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49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