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金雪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金雪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4991号原告:潘某某,男,201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理人:潘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系原告父亲。被告:金雪,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原告母亲。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金雪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系减半收取,由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晶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