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文杰刑事罚金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441号被执行人:刘文杰,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及违法所得款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聪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春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