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姬汉文与宋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汉文,宋贻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235号原告:姬汉文,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被告:宋贻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董家村村民。原告姬汉文与被告宋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