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姬汉文与宋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汉文,宋贻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235号原告:姬汉文,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被告:宋贻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董家村村民。原告姬汉文与被告宋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