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王华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王华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24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负责人盘仲廷,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海,男,该分行员工。被告王华栋,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王华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而原告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琳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