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侯智晶与宁波斯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智晶,宁波斯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6173号原告:侯智晶,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曲沃县。被告:宁波斯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天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智晶与被告宁波斯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侯智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斯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智晶撤回对被告宁波斯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贾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鞠云翔代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