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民终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魏长法,魏海亮,魏俊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陈冬梅,李永杰,李甜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市内清风大街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贾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安林路与东外环交叉口东8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牛天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长法,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海亮,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俊强,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魏长法、魏海亮、魏俊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君,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御峰名苑小区南。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国,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河阳办事处武松北路**号河阳世家18-01。法定代表人:邓志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朝阳路西侧万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赵春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陈冬梅,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原审被告:李永杰,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冬梅之子。原审被告:李甜甜,女,200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永杰妹妹。法定代理人:陈冬梅,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琳慧汽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长法、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华通汽贸公司)、魏海亮、魏俊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安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焦作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孟州支公司)、陈冬梅、李永杰、李甜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82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琳慧汽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琳慧汽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作琳慧汽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69.5元,由上诉人焦作慧琳汽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俊洁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辛喜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