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行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许国申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初686号起诉人:许国申,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东阳市。2017年9月27日,本院收到寄件人为“许果申”邮寄的无起诉人签名或捺印的、以起诉人许国申名义诉东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2017年10月10日,收到“义乌市城中北路5号多优教育许国申”邮寄的补正材料“致金华市人民法院第一庭的信”。起诉人认为,因2010年至2011年底东阳市高中教师绩效工资未发,其曾个人罢教13天;后其多次要求补发所欠高中教师绩效工资,但被置之不理。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多年来合法的经济诉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的经济诉求合法合理,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补发东阳市普通高中2010年至2011年年底在职教师2010年、2011年2年24个月的绩效工资(扣除按照工龄计算,每年10/月预发部分);补发工资中按政策规定应该补助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扣除相应的行业保险金后的余额;经前两项总额为本金,按2011年11月央行五年期利率5.5计息(从2012年5月开始计算,截至本判决生效日)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属于事业单位的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否发放绩效工资及绩效工资数额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法院主管事项。而拖欠事业单位教师报酬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直接受理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许国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