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3执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卜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卜某,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83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卜某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卜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卜某在工行安国支行账户62×××66内工资收入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