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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才茂与邱华平、黄功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才茂,邱华平,黄功兵,黄功均,陈杰贵,邓正均,岳金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467号原告:朱才茂,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邱华平,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功兵,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厝村顶厝**号,被告:黄功均,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陈杰贵,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林柄村埔尾**号,被告:邓正均,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下厝**号,被告:岳金涛,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涵华东路***号,原告朱才茂与被告邱华平、黄功兵、黄功均、陈杰贵、邓正均、岳金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朱才茂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才茂申请撤回对邱华平、黄功兵、黄功均、陈杰贵、邓正均、岳金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才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朱才茂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勇人民陪审员  翁志红人民陪审员  郭丽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永珍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