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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8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罗元红与时清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红,时清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670号原告:罗元红,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县。被告:时清元,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罗元红与被告时清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红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