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翔与岳池县东方足道馆、舒建红、杨晓风、苏亮、明华、廖洪武、刘伟、第三人杨锐宏、杨晓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岳池县东方足道馆,舒建红,杨晓风,苏亮,明华,廖洪武,刘伟,杨锐宏,杨晓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683号原告:李翔,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池县东方足道馆,经营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南宋文化一条街东城御景*栋。经营者:舒建红,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被告:舒建红,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杨晓风,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告:苏亮,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告:明华,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被告:廖洪武,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刘伟,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杨锐宏,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第三人:杨晓莲,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原告李翔与被告岳池县东方足道馆、舒建红、杨晓风、苏亮、明华、廖洪武、刘伟、第三人杨锐宏、杨晓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天兵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李翔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翔负担。审 判 长 唐亚东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宗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