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童小刚、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小刚,周艳梅,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童小刚,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周艳梅,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支涛,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童小刚与被执行人周艳梅、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周艳梅、支涛归还申请执行人童小刚借款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2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童小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艳梅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童小刚分得房屋拍卖款43472元,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周艳梅、支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58857.5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