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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兰兴、隆尧县冀工建筑机械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兰兴,隆尧县冀工建筑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财保81号申请人:曹兰兴,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隆尧县,被申请人:隆尧县冀工建筑机械厂,住所地:隆尧县莲子镇镇耿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9205871-2。法定代表人:张社群,该厂负责人。申请人曹兰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61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660000元(邢台银行隆尧支行账号:88×××45数额为160000元;邢台银行隆尧支行账号88×××15数额为5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隆尧县冀工建筑机械厂的银行存款661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82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