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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0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海峰诉刘利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峰,刘利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0民初69号原告:赵海峰,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伊春市五营区。被告:刘利臣,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五营区。原告赵海峰与被告刘利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立案。原告赵海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赵海峰负担。审 判 长  徐慧征审 判 员  王彦君人民陪审员  张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