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香芝诉徐艳清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芝,徐艳清,郑福田,敦化市大石头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280号原告:王香芝,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华,现住敦化市。被告:徐艳清,现在敦化市大石头镇二道梁子村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美义,现住敦化市。被告:郑福田,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原告王香芝与被告徐艳清、郑福田、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芝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香芝负担。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存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