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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香芝诉徐艳清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芝,徐艳清,郑福田,敦化市大石头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280号原告:王香芝,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华,现住敦化市。被告:徐艳清,现在敦化市大石头镇二道梁子村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美义,现住敦化市。被告:郑福田,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原告王香芝与被告徐艳清、郑福田、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芝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香芝负担。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存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