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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昂昂溪区龙溪农用物资经销处申请执行王庆玲、赵立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昂昂溪区龙溪农用物资经销处,王庆玲,赵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昂昂溪区龙溪农用物资经销处。经营者沙春丽。被执行人王庆玲。被执行人赵立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担保人王俊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2018年1月1日清偿7000元,2018年12月30日清偿8000元。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佟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