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周煦、江西冠驰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煦,江西冠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周煦,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南昌市东湖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冠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东红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790197748。法定代表人:陈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军,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江西冠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煦与被执行人江西冠驰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冠驰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煦债权本金9959041.25元,但被执行人江西冠驰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以(2017)赣1029执32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冠驰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抚州市东乡区东山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厂房房屋及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冠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东乡区东山工业园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土国用(2013)第A7**号、使用权面积:27057平方米)、位于抚州市东乡区东山工业园的厂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东房交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凌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琪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