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俊与被执行人孙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孙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胡俊,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生,住南京市下关区。被执行人:孙晓青,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生,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胡俊与被执行人孙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俊因被执行人孙晓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晓青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支付宝账号并对孙晓青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本金50525元及利息等。本院已将孙晓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并曝光,敦促其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调查结果,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