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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7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494号原告:汪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鲍硕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