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7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494号原告:汪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鲍硕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