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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潘毛与金华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毛,金华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毛,女,汉族,1932年12月13日出生,住浦江县。监护人:杨某(系潘毛儿子),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金华市明月街***号。法定代表人:袁坚列,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毛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清,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谭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