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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347号被执行人:胡峰,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被执行人胡峰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82刑初145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胡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胡峰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胡峰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胡峰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胡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胡峰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145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胡峰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超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