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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明艳诉程海、大庆市红马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艳,程海,大庆市红马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137号申请人:崔明艳。申请人:程海。被申请人:大庆市红马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艳与被告程海、大庆市红马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14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红马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账号为**,冻结金额为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红马经贸有限公司名下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账号为**,冻结金额为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14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雪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