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韩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伯坚大道中段电信大楼,组织机构码:66979598-4。被执行人:韩某,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江西大余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大余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大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大余农商银行黄龙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大余农商银行黄龙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