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324曹松宇与冒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松宇,冒昌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324号原告:曹松宇,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弶港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冒昌海,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原告曹松宇与被告冒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曹松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松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松宇撤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曹松宇负担。审判员 丁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