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安自民、段久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自民,段久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安自民,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段久运,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执行安自民与段久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滑焦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焦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