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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奉彬、蒋德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奉彬,蒋德群,田远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刘明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奉彬,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住贵州省息烽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德群,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现住贵州省息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远龙,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98835479B。负责人:王益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均,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贵阳医学院科技楼(京玖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DK6JL89。负责人:孟曦,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奉彬、蒋德群因与被上诉人田远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刘明均、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5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蒋德群。审 判 长  彭 莉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必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