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515号原告李某。被告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