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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515号原告李某。被告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