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2民初521号原告:王某,住会宁县。被告:贾某,住会宁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从2011年起每年支付利息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经证明人贾某一介绍,被告贾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3月清偿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5年2月偿还了借款10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被告贾某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供的借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农历3月23日,被告贾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每年2000元,贾某一为证明人。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2月已偿还10000元,其余10000元及利息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贾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借款给被告贾某,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被告按约定自借款之日每年支付利息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贾某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利息6500元,共计1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军德人民陪审员郭继军人民陪审员魏宗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