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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林雪维与蓬莱市玛莉亚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维,蓬莱市玛莉亚妇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2181号原告:林雪维,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福海,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洋,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蓬莱市玛莉亚妇女儿童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原告林雪维与被告蓬莱市玛莉亚妇女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林雪维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维撤诉。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林雪维负担。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呈 搜索“”